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尚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尚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尚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