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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美文楊麗文華澹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1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李盛裕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103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刑事確定判決如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 條、第422 條規定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復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盛裕具狀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聲請再審,然該案件,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以103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6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10月27日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55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該案號判決在卷可佐,是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既非確定判決,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不得聲請再審,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顯與再審程序不合,爰依法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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