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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健順王榮賓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號

公訴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建暐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暐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邱建暐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詐欺取財罪、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被告業已坦承犯行,及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非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經本院於105年4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確定),刑度非輕,而被告經羈押後,另數次經檢警借訊所涉犯之其他詐欺等犯罪(相關資料因偵查不公開檢附於彌封袋內),其於羈押時之前案紀錄,除本案及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詐欺案件外,雖未顯現有其他詐欺犯嫌,然於遭羈押後經警借訊之情形觀之,顯然另涉及多起詐欺犯行,且被告係參與集團式犯罪,復居於主導地位,除顯現有反覆實施之虞之情事外,亦顯有可能為規避後續之審判、執行有逃亡之虞,本件經訊問被告及衡酌上情,認羈押原因仍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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