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麗禾農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岳生 被 告 金岳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