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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皆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㈠至㈥犯罪時間欄中「105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