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皆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㈠至㈥犯罪時間欄中「105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