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7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松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406 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庭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廷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鍾松發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鍾松發前①於民國96年12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17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②又於97年2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7 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24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又於97年6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8 月25日以97年度易字第64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又於97年7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13日以97年度易字第76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⑤又於99年11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0 年6 月30日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⑥又於100 年4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1月19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⑦又於100 年6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1月18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80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⑧又於100 年10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2 月24日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⑨又於101 年2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5 月31日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48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6日以97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甲);又上開③、④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6日以97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月確定(乙)。嗣(甲)、(乙)部分自97年6 月16日開始接續執行,於99年3 月24日假釋出監,然因其於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4月又24日;又上開⑤、⑥、⑦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2 月4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12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丙);又上開⑧、⑨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2 月4 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11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丁);上開殘刑部分與(丙)、(丁)部分自100 年9 月22日開始接續執行,於104 年4 月20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至104 年11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思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8 月11日凌晨1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巷00號之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因另案通緝,在其上址居所為警緝獲,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