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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郭哲宏郭哲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芳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201號)後,檢察官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予以同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呂芳全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前淨重共零點肆伍伍壹公克,驗餘淨重共零點肆肆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及藥鏟壹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呂芳全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以102 年度竹簡字第87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6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並確定;③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 年9 月15日,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2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0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並確定,於104 年4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至104 年7 月26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呂芳全於105 年10月24日晚間6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 號之住處,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又於同年月25日凌晨2 時2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同日凌晨0 時29分許為警逮捕後之時間除外),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10月25日凌晨0 時29分許,在新竹市○○街000 號前,為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2 包(含包裝袋2 只,驗前淨重共0.4551公克,驗餘淨重共0.4456公克)、注射針筒2 支及藥鏟1 支,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以上筆錄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郭哲宏

                 書記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陳美利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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