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榮賓王榮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7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仕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年度毒偵字第219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仕銘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彭仕銘前於民國90年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6 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院少年法庭以90年度少調字第82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又於同年間因2 犯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3 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院少年法庭以90年度少調字第732 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復於91年間因3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2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93年1 月2 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經本院以91年度竹簡字第5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甲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52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乙案);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強奪,共10罪)、6 月(竊盜),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彭仕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79號判決就強奪罪10罪之其中2 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其餘部分均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丙案);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73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丁案),上揭甲乙丙丁四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5 月確定,彭仕銘於105 年5 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5 年10月6 日下午某時,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其位於新竹市○○街00○0 號4 樓之7 居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5 年10月7 日上午10時16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陳家欣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