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鴻順
- 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 被告
- 林桂弘即林宇帆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鴻順、林桂弘即林宇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鴻順、林桂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張鴻順及被告林桂弘,有送達證書4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張鴻順及被告林桂弘之上訴期間均應於107 年1 月11日屆滿(寄存送達10日生效時間加計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 日)。而被告張鴻順於106 年12月20日、被告林桂弘於107 年1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2 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