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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毓華張詠晶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鴻順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被告
林桂弘即林宇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鴻順、林桂弘即林宇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鴻順、林桂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張鴻順及被告林桂弘,有送達證書4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張鴻順及被告林桂弘之上訴期間均應於107 年1 月11日屆滿(寄存送達10日生效時間加計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 日)。而被告張鴻順於106 年12月20日、被告林桂弘於107 年1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2 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