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秋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秋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