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暐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暐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暐倫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暐倫因犯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係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