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立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立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