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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美文楊麗文華澹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立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立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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