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6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朱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 12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朱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林朱晟前於民國 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壢交簡字第2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 102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林朱晟前於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 4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5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46號、第589號、95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 6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3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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