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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5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2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1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請從輕量刑,予被告自新機會云云。經查:原判決以被告坦承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且為累犯,審酌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戕害吸食者之身心甚鉅,被告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施用,且其經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此次又觸犯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3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另扣案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被告所有之施用工具則均沒收之。經核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事用法或量處刑罰,有何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5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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