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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4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潘韋廷潘韋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華洲
選任辯護人
張婉娟律師

      林思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徐華洲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徐華洲基於重利之犯意,趁賴香杏因投資股票失利急需用錢之際,接續(一)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在其所營址設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之麗鉅專業汽車美容店內,借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予賴香杏,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以月息15分左右計算,並直接加計1個月之利息5萬元,由賴香杏簽發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1紙交付徐華洲,作為借款之擔保。(二)於103年11月18日,在上址汽車美容店內,借款50萬元予賴香杏,同以上開利率及方式計息,由賴香杏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及編號3所示之支票各1紙交付徐華洲,作為借款之擔保。(三)於104年1月13日,在上址汽車美容店內,借款41萬餘元予賴香杏,同以上開利率及方式計息,由賴香杏簽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及編號5所示之支票各1紙交付徐華洲,作為借款之擔保。(四)於104年2月25日,借款31萬元予賴香杏,同以上開利率計息,惟約定10日後還款,並由賴香杏簽發如附表編號6所示本票1紙交付徐華洲,作為借款之擔保。以上開方式接續向賴香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90萬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4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徐華洲與告訴人賴香杏業於108年2月19日達成訴訟上和解,被告同意以本件向告訴人收取之90萬元利息,抵償被告與告訴人於103年10月至104年3月間之借款本金,被告並免除告訴人108年2月19日以前所生之尚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之債務,被告亦將附表所示之票據返還告訴人,是本件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韋廷

                     書記官 彭筠凱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彭筠凱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附表】
┌──┬────┬─────┬─────┬───┬────┬─────┬──────┐
│編號│票據種類│發  票  日│到  期  日│受款人│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民國)  │ (民國) │      │        │(新臺幣)│            │
├──┼────┼─────┼─────┼───┼────┼─────┼──────┤
│ 1  │本票    │103 年10月│103 年11月│徐華洲│  無    │ 37萬元   │CHNo.770433 │
│    │        │16日      │15日(起訴│      │        │          │            │
│    │        │          │書誤載為18│      │        │          │            │
│    │        │          │日)      │      │        │          │            │
├──┼────┼─────┼─────┼───┼────┼─────┼──────┤
│ 2  │本票    │103 年11月│103 年12月│未記載│  無    │58萬6,000 │CHNo.770443 │
│    │        │18日      │17日      │      │        │元(票據金│            │
│    │        │          │          │      │        │額號碼記載│            │
│    │        │          │          │      │        │為586,500 │            │
│    │        │          │          │      │        │)        │            │
├──┼────┼─────┼─────┼───┼────┼─────┼──────┤
│ 3  │支票    │103 年12月│    無    │未記載│芎林鄉農│58萬6,500 │FA 0000000  │
│    │        │17日      │          │      │會信用部│元        │            │
├──┼────┼─────┼─────┼───┼────┼─────┼──────┤
│ 4  │本票    │104 年1 月│104 年3 月│未記載│   無   │50萬元    │CHNo.382379 │
│    │        │13日      │13日      │      │        │          │            │
├──┼────┼─────┼─────┼───┼────┼─────┼──────┤
│ 5  │支票    │104 年3 月│    無    │未記載│芎林鄉農│50萬元    │FA 0000000  │
│    │        │11日      │          │      │會信用部│          │            │
├──┼────┼─────┼─────┼───┼────┼─────┼──────┤
│ 6  │本票    │104 年2 月│104 年3 月│未記載│   無   │33萬8,000 │CHNo.382397 │
│    │        │25日      │5 日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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