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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美文華澹寧郭哲宏

原告
陳俊銘
被告
李永興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竹簡字第5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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