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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5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毓華林涵雯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5號

自訴人
劉邦俊
被告
姚乃文

      黃俊明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劉邦俊向本院提出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裁定並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合法送達於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頁)。然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迄未為補正,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自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