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5號
- 自訴人
- 劉邦俊
- 被告
- 姚乃文
黃俊明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劉邦俊向本院提出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裁定並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合法送達於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頁)。然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迄未為補正,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自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