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家麒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具 保 人 陳心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009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心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家麒因強盜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09號等),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陳心婕於民國106年4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4009號卷第114、116頁)。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果,而被告嗣經拘提無著,有本院107年3月8日、同年月29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暨同日準備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107年3月30日竹市警刑字第1070009469號函暨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足佐(見本院本案卷第58頁以下、第128頁、第132至133頁、第137至145頁;送達證書及信封卷第16、17、53至55頁),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52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美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