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冠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內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348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內之「壹年月」之記載,其中「月」均為顯然贅載之情事,爰裁定更正為更正後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內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 │更正後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 │ ├──┼──────────────┼──────────────┤ │ 1 │李冠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李冠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月。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2 │李冠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李冠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月。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