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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冠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內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348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內之「壹年月」之記載,其中「月」均為顯然贅載之情事,爰裁定更正為更正後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內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        │更正後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    │
├──┼──────────────┼──────────────┤
│ 1  │李冠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李冠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月。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2  │李冠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李冠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月。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