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沛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 被告
- 蔡玉倫
曾灝
楊文礬
劉宜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沛鞍、蔡玉倫、曾灝、楊文礬、劉宜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