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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宗明

      鍾孟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中所有「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中所有「附表三」之記載均屬
    誤載,此一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
    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