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官振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玖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官振千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進入新竹看守所時,為所方人員扣得其隨身攜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11月18日調科○00000000000 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5年9月12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2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於105 年9 月12日在新竹看守所遭查扣之結晶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有該局105 年11月18日調科○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他卷第51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