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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3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魏瑞紅楊惠芬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3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成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吳成棟提出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願意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賠償告訴人陳振宗之損害新臺幣1 萬元等語。本院審酌上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3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