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成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吳成棟提出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願意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賠償告訴人陳振宗之損害新臺幣1 萬元等語。本院審酌上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