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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麗文王凱平傅伊君

原告
陳芃華
被告
謝文卿

      謝承祖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52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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