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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啓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36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第458 條亦規定明確。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即應據以執行。而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聲明異議,係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301 號、第662 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 年聲字第1151、1152號裁定有期徒刑18年6 月、10年,此有該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然異議人雖指摘前揭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顯有不當之處,然其聲明異議所指各項,核屬對於裁定聲請提起抗告之問題,並非檢察官刑之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揆之前開說明,自與法律規定之聲明異議不符,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1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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