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昌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昌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朱昌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