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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世明

上列被告因為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確定判決欄關於「106年度竹簡字第15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竹簡字第103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確定判決欄關於「106年度竹簡字第154號」之記載,顯係誤載,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106年度竹簡字第1033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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