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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馮俊郎王榮賓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沛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告
蔡玉倫

      曾灝

      楊文礬

      劉宜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沛鞍、蔡玉倫、曾灝、楊文礬、劉宜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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