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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湯淑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曜任
選任辯護人
陳彥仰律師

      劉邦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曜任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2日108年度原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嗣經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9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2日合法送達於被告及辯護人,此有本院裁定1份、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參,惟其等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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