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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61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6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紹華

      林昌毅

      張永詳

      黃泊淳

      楊書任

      陳家緯

      范振友

上列被告等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97、5213、5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等人業已就起訴書所載毀損犯行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毀損部分之告訴,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6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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