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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家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張家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在案,經查:依據被告之前案紀錄,係於「108年3月25日」假釋期滿,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於108年4月、7月為本案犯行,依法認定被告為累犯、加重其刑之判決結果,爰依上開規定、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從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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