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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數盈魏瑞紅王凱平

                        第184號

                        第195號

原告
黃毓閎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瑩姮律師
原告
黃建融
原告
謝怡賢
被告
李柏衍
被告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金德
被告
全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詹儀

上列被告李柏衍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