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原 告 簡招治 袁俊彥 被 告 盧廷龍 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珍 上列被告因被告盧廷龍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3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