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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陳麗芬華澹寧郭哲宏
  •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珍

  • 原告
    簡招治
  • 被告
    盧廷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原   告 簡招治 袁俊彥 被   告 盧廷龍 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珍 上列被告因被告盧廷龍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3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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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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