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紹華
林昌毅
張永詳
黃泊淳
楊書任
陳家緯
范振友
上列被告等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97、5213、5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等人業已就起訴書所載毀損犯行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毀損部分之告訴,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