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9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惠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惠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謝惠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國民身體健康、危害社會秩序及安全,竟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予以施用,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惟未直接加害他人,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之犯罪動機、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6號
被 告 謝惠伈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弄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附命
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107年度毒偵字第822號),嗣經撤
銷原處分(108年度撤緩字第219號),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惠伈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上午9 時許,在新竹縣○○市
○○街000 巷0 弄0 號2 樓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2 月
5 日下午2 時59分許至本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惠伈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受保護管束人( 被告) 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尿液檢
體編號:000000000 號) 、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
報到編號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號) 、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2 月21日所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彭映婷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