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8號
108年度聲字第407號
108年度聲字第47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謝秀慧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目前上訴第二審審理中,為期明瞭聲請人即被告謝秀慧於本院原審民國107 年9 月14日、107 年10月5 日庭期之開庭內容及筆錄是否正確詳載。又被告於上開兩次庭期身心狀況不好,107 年10月5 日庭期因信任律師在無閱卷下隨即簽名。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 點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簡字第9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審理中,聲請人固為本案當事人,惟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原審於107 年9 月14日、107 年10月5 日庭期之錄音光碟,僅泛稱「為期明瞭開庭內容及筆錄是否正確詳載」,並未具體敘明法院筆錄有何疏漏或記載錯誤情事,況聲請人於上開兩次庭期均有到場,書記官筆錄繕打過程均有電腦螢幕同步顯示在聲請人面前,聲請人嗣於本院各該次庭期結束後之書面筆錄上簽名,又107 年10月5 日庭期另選任辯護人到場,是聲請人對於上開庭期訴訟進行情形及筆錄記載內容,可期為相當程度之明瞭。又縱聲請人因個人因素而忘記開庭內容或未於簽名前詳閱筆錄內容,然上開庭期均有製作書面筆錄,聲請人亦可依刑事訴訟法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聲請閱覽筆錄內容,以達到聲請人主張之本案訴訟目的,難認聲請人已敘明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具體理由。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