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哲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哲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