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正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0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裁定正本審判長法官原記載「馮俊郎」,惟應為「陳健順」,故如附表所示之處更正,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之處 │ ├────────┤ │原裁定之其正本審│ │判長法官「馮俊郎│ │」應更正為「陳健│ │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