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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健順楊祐庭張詠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佳聖

具 保 人 陳佳敬

上列被告因犯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佳聖因犯恐嚇案件,於偵查中經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指定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嗣由具保人陳佳敬於107 年9 月27日繳納前開保證金額後獲釋,有報到單、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參(見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07 號卷第119 頁、第125 頁),嗣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065號等起訴被告陳佳聖,本院受理後,於108 年7 月22日、108 年8 月19日傳喚被告到庭,經合法通知,均不遵期到庭(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3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一第289 頁、第371 頁);嗣由本院囑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前往其住所即新竹市○○區○○里0 鄰○○路000 號6 樓拘提被告,經拘提無著,下落不明,有拘提結果報告書之記載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27 頁至437 頁,本院卷二第15至25頁)。本院又於108 年11月11日通知被告及具保人應督促或帶同被告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被告及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見本院卷二第49至51頁)。此外,復查無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即不能到庭之正當事由,因認其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一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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