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7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781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信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信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6 月1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於107 年7 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7 年11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 年3 月20日晚間8 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2 樓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警方通知其到場配合採尿,並於108 年3 月21日晚間6 時6 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