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家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張家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在案,經查:依據被告之前案紀錄,係於「108年3月25日」假釋期滿,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於108年4月、7月為本案犯行,依法認定被告為累犯、加重其刑之判決結果,爰依上開規定、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從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