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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楊數盈黃沛文江宜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哲堯

具 保 人 郭麗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麗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 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哲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3萬元,並由具保人郭麗玲於民國 108年7月9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在案。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本院合法通知並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且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各 1份、送達證書 2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具保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 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9年3月9日園警分刑字第1090005174號函1份及所檢附拘票3份、報告書1份等附卷可稽(7631號偵卷第111頁、第112頁、本院卷第79頁、第81頁、第236頁、第238頁、第 240頁、第242頁、第244頁、第246頁、第254頁);又被告及保證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監在押簡表各 1份附卷可按(本院卷第248頁、第258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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