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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瑋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瑋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瑋翔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恐嚇取財得利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8月15日     │     107年10月1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2046號              │4983號等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50號│  108年度易字第79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9日    │     109年5月20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50號│  108年度易字第794號  │
│判  決├────┼───────────┼───────────┤
│      │判    決│     107年12月10日    │     109年6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