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盛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盛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盛寅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上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 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新竹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572號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亦為受刑人之利益,如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時,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爰諭知如主文後段所示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