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盛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盛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盛寅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上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 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新竹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572號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亦為受刑人之利益,如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時,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爰諭知如主文後段所示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