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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美盈蔡玉琪林涵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請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告訴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告訴代理人
范銘洋律師
相對人
汪柏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汪柏丞律師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案件中附表資料均涉及聲請人研發傳統鋁漿、PERC鋁漿各種成分之使用比例、實驗數據等營業秘密,均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再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同法第12條、第13條亦有明文。是以,行為人涉犯刑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雖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及同法第30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等規定,如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自仍應適用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情,業以108 年度聲字1474號裁定就被告白友欽及其辯護人俞伯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被告白友欽另委任汪柏丞律師為辯護人,今聲請人就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本院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被告白友欽訴訟上權益,認本件就相對人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本院108 年│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度聲字第14│                  │                  │
    │74號案件  │                  │                  │
    │聲  請  狀│                  │                  │
    │項      次│                  │                  │
    ├─────┼─────────┼─────────┤
    │    1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85、86│
    │          │                  │頁、彌封信封內之資│
    │          │                  │料                │
    ├─────┼─────────┼─────────┤
    │    2     │薛祥明扣案硬碟資料│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與妨害秘密之關聯整│154 號卷㈠第168 頁│
    │          │理表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3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        │154 號卷㈠第356 、│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4     │趙靖瑜陳述書原本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360 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電│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子檔光碟          │154 號卷㈡第85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6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薛祥明│154 號卷㈡第207 頁│
    │          │陳述原本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7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調查站函送彌封資料│154 號卷㈡新竹市調│
    │          │1包               │站法字第1077951560│
    │          │                  │0 號函檢送彌封信封│
    │          │                  │內之資料          │
    ├─────┼─────────┼─────────┤
    │    8     │告訴人之玻璃粉配方│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表                │號卷㈠第51、62頁  │
    ├─────┼─────────┼─────────┤
    │    9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94-98頁   │
    ├─────┼─────────┼─────────┤
    │   10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04-106頁 │
    ├─────┼─────────┼─────────┤
    │   11     │扣案趙靖瑜工作紀錄│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            │號卷㈠第108頁     │
    ├─────┼─────────┼─────────┤
    │   12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10 頁    │
    ├─────┼─────────┼─────────┤
    │   2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43頁正反面│
    │          │                  │、44頁正反面      │
    ├─────┼─────────┼─────────┤
    │   26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237 頁彌封│
    │          │                  │信封內            │
    ├─────┼─────────┼─────────┤
    │   27     │趙靖瑜扣案電腦列印│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之照片            │號卷㈡第114 、115 │
    │          │                  │、116 、117 頁    │
    ├─────┼─────────┼─────────┤
    │   28     │趙靖瑜報告鋁膠實驗│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之簡報            │號第15、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
    │   29     │趙靖瑜與研發同仁間│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電子郵件          │號第16、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
附表二:
    ┌─────┬─────────┬─────────────────────┐
    │本院108 年│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度聲字第14│                  │                                          │
    │74號案件  │                  │                                          │
    │聲  請  狀│                  │                                          │
    │項      次│                  │                                          │
    ├─────┼─────────┼─────────────────────┤
    │  13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        │
    │          │品清單編號24「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          │瑜筆記本」1本     │                                          │
    ├─────┼─────────┼─────────────────────┤
    │  14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背面。    │
    │          │品清單編號26「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          │瑜筆記本」5本     │                                          │
    ├─────┼─────────┼─────────────────────┤
    │  15      │移送時放置於紙箱中│牛皮紙袋共12袋(業經本院於紙袋面右下角編碼│
    │          │之新竹市調查站製作│①至⑫),放置於108 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
    │          │詢問筆錄時所提示之│料之紙箱內。                              │
    │          │文件              │(紙袋③中電子郵件①及測試申請書、紙袋④中│
    │          │                  │電子郵件㈠①②、⑥至⑨、電子郵件㈡①、④至│
    │          │                  │⑦、紙袋⑤中電子郵件②、紙袋⑦中電子郵件①│
    │          │                  │、紙袋⑧中電子郵件③④、紙袋⑨中電子郵件①│
    │          │                  │②、紙袋⑩中電子郵件①則不在聲請範圍內)。│
    ├─────┼─────────┼─────────────────────┤
    │  16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 頁,放置於108 │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          │證據二十四(「扣押│                                          │
    │          │物相關」趙靖瑜104 │                                          │
    │          │年7 月3 日另案扣押│                                          │
    │          │物編號4-3 扣押物名│                                          │
    │          │稱「工作日誌3 」翻│                                          │
    │          │拍之DF80及DF32等玻│                                          │
    │          │璃粉配方比例表)  │                                          │
    ├─────┼─────────┼─────────────────────┤
    │  17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21頁,置於該卷最│
    │          │本(告證23)      │末之證物袋。                              │
    ├─────┼─────────┼─────────────────────┤
    │  18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          │本(告證24 )     │最末之證物袋。                            │
    ├─────┼─────────┼─────────────────────┤
    │  19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          │本(告證26 )     │最末之證物袋。                            │
    ├─────┼─────────┼─────────────────────┤
    │  23      │玻璃配方比例圖(告│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5頁(放置於彌封袋│
    │          │證11 )           │內)                                      │
    ├─────┼─────────┼─────────────────────┤
    │  24      │趙靖瑜工作紀錄節本│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9頁(放置於彌封袋│
    │          │(告證14)        │內)                                      │
    ├─────┼─────────┼─────────────────────┤
    │新增項次  │                  │                                          │
    ├─────┼─────────┼─────────────────────┤
    │  30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頁,放置於108   │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          │證據三十(調查站製│                                          │
    │          │作有關磐采公司薛祥│                                          │
    │          │明扣押物之實驗工作│                                          │
    │          │紀錄電子檔與趙靖瑜│                                          │
    │          │留存紙本工作紀錄簿│                                          │
    │          │之日期/ 關鍵字相聯│                                          │
    │          │結對照(含碩禾公司│                                          │
    │          │傳統鋁漿及PERC漿等│                                          │
    │          │營業秘密)表格暨附│                                          │
    │          │件1 份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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