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訴字第1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榮裕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撤緩毒偵字第21、22、2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謝榮裕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榮裕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13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該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4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良好,經該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094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8 月4 日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6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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