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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玉琪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榮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撤緩毒偵字第21、22、2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謝榮裕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榮裕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13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該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4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良好,經該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094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8 月4 日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6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7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詎其仍未能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⒈於107 年6 月10日晚間某時許,在臺中市東海大學附近某加油站,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7 年6 月11日11時4 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⒉於107 年7 月24日15時47分許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市○○路000 號5 樓5B租屋處,以捲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7 年7 月24日15時47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⒊於107 年8 月7 日15時35分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許,在上址租屋處,以捲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7 年8 月7 日15時35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⒋於107 年11月5 日23時許,在臺中市東海商圈某網咖內,以捲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7 年11月6 日9時5 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蔡玉琪

                 書記官 李念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李念純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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