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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廖素琪林哲瑜潘韋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7號

                   109年度訴字第89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信勝

      許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姜信勝、許家興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姜信勝、許家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7號),被告許家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訴字第897號),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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