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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江宜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子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告
葉祐昕

      陳勇錡

      許景閎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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