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王靜慧
- 當事人葉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欣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偵字 第8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欣怡在「蝦皮購物」網路賣場,以帳號aa770715販賣商品,明知告訴人御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係販售「Thera Lady 24K奈米金箔精華液」之代理商,就上開商品說明圖案之美術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散布,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底,在其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 由網路搜尋上開美術著作後,張貼於前揭蝦皮購物網路賣場,非法重製並公開傳輸前揭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以作為販賣「Thera Lady 24K奈米金箔精華液」商品之說明。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嫌及 同法第92條公開傳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本院卷第37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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