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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王靜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欣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偵字第8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欣怡在「蝦皮購物」網路賣場,以帳號aa770715販賣商品,明知告訴人御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係販售「Thera Lady 24K奈米金箔精華液」之代理商,就上開商品說明圖案之美術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散布,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底,在其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由網路搜尋上開美術著作後,張貼於前揭蝦皮購物網路賣場,非法重製並公開傳輸前揭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以作為販賣「Thera Lady 24K奈米金箔精華液」商品之說明。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公開傳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本院卷第37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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