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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57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湯淑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6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奕凱(原名:曾憶忠)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奕凱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惟因被告嗣後於協商程序表示不同意協商等語,是被告於協商程序終結前撤銷協商之合意,本院認本件不應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就原所為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所為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5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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